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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陈女士由于结婚被公司辞退 法院判无效

本站: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时间:8月, 31, 2015 阅读:1372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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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陈女士就职于长春市一家装饰公司,任人事专员一职。该装饰公司以陈女士结婚为由将其辞退。法院判无效,装饰 […]

案件概述:陈女士就职于长春市一家装饰公司,任人事专员一职。该装饰公司以陈女士结婚为由将其辞退。法院判无效,装饰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案件回顾:
2011年3月初,陈女士受聘于长春xx装饰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一职。并且陈女士与这家装饰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中规定:陈女士作为公司员工,不得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结婚,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并且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陈女士与相恋4年的男友打算在年底完婚,于是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
公司得知陈女士结婚的消息,随以劳动合同上的规定为由,将陈女士辞退。
陈女士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上有规定,陈女士不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结婚,但是合同中的这条干涉结婚自由的条款应该是违法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所以这条有关结婚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于是陈女士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于是陈女士经过劳动仲裁后将这家装饰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该用人单位与陈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限制结婚自由的条款是无效的。装饰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何时与何人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
《合同法》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条款。
总上所述,长春律师事务所认为装饰公司与陈女士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结婚的条款是无效的。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结婚的条款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属于无效的条款。但是劳动合同中其他的条款依然是有效的,所以装饰公司不能以无效的条款来终止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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