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吴某购买赃物被判5个月
本站: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时间:8月, 31, 2015 阅读:1964 Views
【案情回顾】 吴某于2008年的7月的一天,晚上吃完晚饭,在家附近的一家印刷厂附近散步。这时候吴某看见一个驾驶 […]
【案情回顾】
吴某于2008年的7月的一天,晚上吃完晚饭,在家附近的一家印刷厂附近散步。这时候吴某看见一个驾驶着一辆比较新的摩托车的人停了下来,此男子问吴某是否有购买摩托车的想法,此摩托车市价8千元,现以3000元的价格卖个吴某。此摩托车吴某也比较心仪,于是二人打车协议,吴某以3000元的价格决定买下这辆摩托车,二人在附近的提款机取钱进行交易的后,吴某更要跨上摩托车离开之际,这时候蹲守在附近的警察把二人扣留。
【裁定】
吴某被检察院起诉,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赃物的价格往往会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到大家,但是不要打法律擦边球,要时刻警惕,购买赃物是违法的,切不可以存在侥幸心理!长春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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