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法律咨询电话:

158-0431-8333

133-3167-7456

您现在的位置是:长春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 >

担保人担保注意事项

本站: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时间:1月, 31, 2016 阅读:1805 Views

内容提示:

担保人在借贷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来说说担保人在担保的时候的注意事项。担保人需要注意自己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担保人在借贷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来说说担保人在担保的时候的注意事项。

担保人担保的种类
担保人在担保的时候必须要知晓担保的种类,一般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如果是一般担保一定要在担保书上注明,否则就默认为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一般保证: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贷款放款需要的是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要对借款人详细了解:
眼下借钱方跑路,担保人被迫还钱的事时有发生,所以做担保人,一定要对借款人非常了解,因为一旦借款人出现任何问题,如果不能正常还款,都需要担保人来承担后果。为他人担保前,应视察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一些人因碍于情面,在不了解对方是否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是否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就轻易为其担保,到最后借钱方因无力还贷,自己便背上承重的负担。所以,在为他人作担保前,借钱方须仔细视察借钱方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然后根据自身情况,衡量是否为其作保。

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阅读

  • 暂无相关文章